“朱先生”同志: 你好! 你通过区委书记信箱反映在柏林沟镇滨河路项目务工被拖欠工资的信件,已批转我局处理。局领导高度重视,落实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你同冯子孝在杨洪处转包该项目,于2010年2月至2010年11月施工,杨洪前后共计欠你3万余元工程款,至今还剩下8500元,距今已超过2年时间,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我劳动监察大队无法按照劳动监察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且所欠款项为工程承包款,不在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畴之内,建议你通过镇政府或司法途径解决。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广元市昭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9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8-19 8: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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